華聲在線7月30日訊(文/視頻 全媒體記者 虢燦 通訊員 劉郁芳 蔣艾林)在一家回收公司內被流浪狗咬傷,在公司墊付了疫苗等醫療費用后,傷者認為往返兩地需要花費不少時間,起訴要求賠償誤工費、營養費等3萬元。7月30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通報了這起顧客被流浪狗咬傷引發的侵權糾紛案件,判決涉事公司賠償345.9元誤工費。
顧客回收公司內被流浪狗咬傷
2023年10月9日,家住岳陽的廖某與朋友前往益陽某回收拆解公司購買輪胎,公司場地內突然竄出一條流浪狗,將廖某咬傷。事發后,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廖某的朋友報警求助。在派出所民警的協調下,公司工作人員陪同廖某前往就近醫院接種狂犬疫苗,支付醫療費3213.59元。因狂犬疫苗需分五次接種,廖某后續多次往返醫院。
廖某認為,雖然咬傷自己的是流浪狗,但益陽某回收拆解公司作為經營場所的管理者,未對場地內的安全隱患進行有效管控,導致自己受傷,應承擔相應責任,于是起訴至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要求益陽某回收拆解公司賠償誤工費2萬元,營養費1萬元。
法院:無論是否飼養,公司都應擔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經營者對其經營場所應負有安全保障的義務,廖某在益陽某回收拆解公司的場所內被狗咬傷,不論該狗是否系該公司直接飼養,該公司對其所管理的場所未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對廖某受到損害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廖某注射疫苗期間可照常工作,但綜合考慮到廖某的住所地在湘陰縣,其先后五次往返益陽市接種疫苗需花費時間,因廖某未能提供證明其收入狀況的證據,參照湖南省城鎮私營單位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行業標準,酌情認定誤工費為345.9元。
廖某傷情不構成傷殘,且未能提供醫療機構的相關證明需加強營養,對于其主張的營養費不予支持。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經營場所管理者不能以“非飼養”免責
法官介紹,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雖然咬傷廖某的是流浪狗,并非由該公司飼養,但該公司作為經營場所的管理者,負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這種義務不僅包括對其自有設施、設備的管理,還應當延伸至對場所內可能存在的各類安全隱患的排查和管控,有義務對進入其經營場所的人員提供安全的環境。
無論是自有動物還是流浪動物,經營場所管理者均需對顧客的人身安全負責,不能以“非飼養動物”為由免除其安全保障責任,只要損害發生在經營場所范圍內,且管理者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就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責編:洪曉懿
一審:印奕帆
二審:盧小偉
三審:譚登
來源:華聲在線